关于向何凯明、何彩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6:11:13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410号 何凯明、何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凯明、何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0697.42元及违约金5520.67元(按月利率2%自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并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被告何凯明、何彩红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何凯明、何彩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5日9时35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16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