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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何凯明、何彩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6:11:13 星期三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410号

何凯明、何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凯明、何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40697.42元及违约金5520.67元(按月利率2%自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并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被告何凯明、何彩红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被告何凯明、何彩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5日9时35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16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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