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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何拥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7:13:47 星期三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42号

何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祝安诉被告何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拥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6200元(利息从2016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按月利率1分计算,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62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10月16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於潜镇绿筠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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