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拥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7:13:4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42号 何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祝安诉被告何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拥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6200元(利息从2016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按月利率1分计算,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62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10月16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於潜镇绿筠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