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志远、王占漂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7日 15:23:36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387号 王志远、王占漂: 本院受理原告戴光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志远、王占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光正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0766.67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止,并按此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计人民币21076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被告王志远、王占漂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