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胡杰义、胡士中、蒋在花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5:32:3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155号 胡杰义、胡士中、蒋在花: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杰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9120.6元及利息286.88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日,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算)。二、被告胡杰义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胡士中、蒋在花对上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9元,由原告负担7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876元。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1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