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蒋海燕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5:33:22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662号 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与被告蒋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蒋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本金7988.44元、利息等费用1799.5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9787.97元. 如果被告蒋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蒋海燕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1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