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洲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5:34:17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562号 洪洲: 本院受理原告凌志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洪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凌志锡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年利息6%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洪洲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