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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洪洲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5:34:17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562号

洪洲:

本院受理原告凌志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洪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凌志锡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年利息6%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洪洲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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