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成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5:28:15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09号 周成荣(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水沟巷五金工具厂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金富货款10770元。 如果被告周成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元,由被告周成荣负担。 原告马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