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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周成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5:28:15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09号

周成荣(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水沟巷五金工具厂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成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金富货款10770元。

如果被告周成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元,由被告周成荣负担。

原告马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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