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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董叶玲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5:29:38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406号

董叶玲(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良诉你(单位) 董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9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6%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为5657.04元);以上暂计:18617.04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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