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吕毕云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5:30:24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413号 吕毕云(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云中绿园):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良诉你(单位) 吕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2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年利率6%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9月24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为7978.5元);以上暂计:24178.5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