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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潘金高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5:33:33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095号

潘金高(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潘金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9280.72元,利息2414.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被告潘金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4元,由被告潘金高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杜丽云

电话:0571-6107966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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