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洪武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5:32:51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74号 陈洪武(临安区清凉峰镇大鹄村): 本院受理原告方国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洪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国伟货款247700元。 如被告陈洪武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6元(原告预交5061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陈洪武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4日 联系人:张成柱 电话:0571-63661001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唐昌街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