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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周法祥、张录占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5:35:41 星期四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133号

周法祥、张录占(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仁里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卫江、胡爱苏、周日华、周红彩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卫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7857.8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5日止,此后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合计人民币207857.87元。

二、被告胡爱苏、周法祥、张录占、周日华、周红彩对被告朱卫江上述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被告朱卫江、胡爱苏、周法祥、张录占、周日华、周红彩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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