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高真妮、冯云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6:06:42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920号 高真妮、冯云龙(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花园): 本院受理原告史滔诉被告高真妮、冯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高真妮、冯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史滔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罚息46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 二、被告高真妮、冯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史滔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如果被告高真妮、冯云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3320元,由被告高真妮、冯云龙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陈艳菊 电话:0571-6108759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