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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方银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5日 15:33:14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416号

方银娣(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方银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方银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85.7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157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银娣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5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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