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鹏宇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5:36:07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729号 陈鹏宇(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 本院受理原告鲍佳菁诉被告陈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鹏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佳菁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169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9%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3元,由被告陈鹏宇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李益 法官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