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5:37:51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00号 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楼建定诉被告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楼建定与被告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 二、被告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楼建定双倍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建定装修款1585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596元(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