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9日 15:29:51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930号 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德清县武康街道兴康南路千盛房产): 本院受理原告钱向辉诉被告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向辉货款10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989.48元(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至实际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如果被告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济宁昌化鸡血国石馆、刘晓东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9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