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谢关洪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9日 17:11:3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242号 谢关洪(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光明村): 本院受理原告沈丽君、沈永明、沈小明、沈章明、沈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谢关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丽君、沈永明、沈小明、沈章明、沈建明借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123601元,合计171601元。 如果被告谢关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2元,由被告谢关洪负担。 原告沈丽君、沈永明、沈小明、沈章明、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谢关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29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