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惠琴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5日 15:16:1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245号 周惠琴(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临目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鑫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揽款人民币13700元整; 二、判令被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2010年12月31日起至承揽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承揽款利息(其中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为28541.67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以上暂计:44741.67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5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