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星星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6日 15:45:33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97号 张星星(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马口镇长溪村下城组):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耀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572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572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6日 联系人:王浩 电话:0571-6107275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