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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松送、徐凤利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7日 15:14:56 星期四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700号

刘松(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千茂村)、徐凤利(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

本院受理原告程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刘松、徐凤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程欣借款人民币97589元,并共同支付利息人民币56992元(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2019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

如果被告刘松、徐凤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4712元,由被告刘松、徐凤利共同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舒人俊

联系电话:0571- 6107513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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