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胡斌、胡大广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8日 16:40:46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56号 胡斌、胡大广(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白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斌、胡大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9535.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5129元(自2017年12月25日代偿之日计算到2019年6月24日的逾期利息损失为5129元,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4953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胡大广对被告胡斌上述第一项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6元,由被告胡斌、胡大广负担1183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8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