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国强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8日 16:42:01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57号 吴国强(临安区高虹镇长溪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徐靖芳诉被告吴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靖芳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1700元(自2019年1月29至2019年8月2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1700元,自2019年8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吴国强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8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