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潘春海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8日 16:46:26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62号 潘春海(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坎头村):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芬诉被告潘春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2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8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