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项建中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5:40:41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104号 项建中(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 本院受理原告梅建平诉被告项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项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建平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4.33元,合计1865.33元,由被告项建中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杜丽云 电话:0571-6107966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