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李新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6:31:15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78号 李新军(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水沟巷五金工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群诉被告李新军、季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1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12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