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6:31:12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85民初877号 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炯煜诉你(单位)临安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8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炯煜质量保修金601987.97元,并支付原告王炯煜利息损失(以601987.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 二、被告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601987.97元为限对上述第一项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炯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0元,由原告王炯煜负担5532元,被告浙江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8元。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13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