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骆会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4日 17:04:52 星期四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266号 骆会金(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民村): 本院受理原告袁忠福诉被告骆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骆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忠福借款人民币80000元。 如果被告骆会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骆会金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