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姜康福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 16:58:33 星期一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执1529号 姜康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上洋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毅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毅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你系被执行人浙江毅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由,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浙江毅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你个人财产的证据,逾期将依法裁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门淑芳 电话:0571-63862799 本院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