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长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 16:20: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357号 吴长仙(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新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长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4535.44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143.56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继续计付),合计人民币567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长仙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