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赵峰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9日 16:33:07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119号 赵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 本院受理原告张卿诉你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卿借款17207.62元,支付利息106.52元并支付罚息12275.18元(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其后的罚息以17207.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卿公告费2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赵峰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19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