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伟勇、陈建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6:28:36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79号 洪伟勇(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梅清社区)、陈建民(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周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夏木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洪伟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木根借款本金14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洪伟勇已支付的利息16800元)。 二、被告陈建民对上述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洪伟勇、陈建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洪伟勇、陈建民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