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欢水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6:40:0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91号 陈欢水(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荷凤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偿付原告款项17551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3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为6754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21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