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鹏飞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6日 16:03:35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92号 王鹏飞(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王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东借款1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王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王鹏飞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