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6:13:2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03号 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428元; 二、判令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14709元(以未付款项为技术,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7年7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计2年31天,实际需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三、判令浙江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其中59628元待付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