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6:14:41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2971号 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为与被告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预付款319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7元(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31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开具并交付相应租赁费发票。如果被告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17元,合计982.17元,由被告嘉兴市众邦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