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蔡松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6:15:31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160号 蔡松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峰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锋为与被告蔡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松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锋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960元(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蔡松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9元,由被告蔡松华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