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亚琴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8日 17:00:19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76号 张亚琴(临安区锦城街道黄金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亚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偿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14303.21元(计算到2019年8月6日止,之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本息合计人民币64303.21元; 如果被告张亚琴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张亚琴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8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