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庆洪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8日 17:03:09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211号 马庆洪(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金岫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王胜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胜兰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8日 联系人:胡晴环 电话:0571-6107277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