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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唐健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9日 16:19:03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872号

唐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商业街当弄):

本院受理原告徐荣华为与被告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荣华货款人民币23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元,由被告唐健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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