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潘国平、王爱萍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2日 16:45: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52号 潘国平(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千茂村)、王爱萍(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千茂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国平、王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潘国平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7249.47元(计至2019年9月2日,其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本息暂计人民币107249.47元; 二、判令被告王爱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2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