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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金平、李凤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2日 16:45:00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61号

张金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李凤(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平、李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李凤归还借款本金70995元,并支付罚息12447.79元(按年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罚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二、判令被告李凤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张金平对李凤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张金平、李凤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日9时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2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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