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金平、李凤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2日 16:45: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61号 张金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李凤(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平、李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李凤归还借款本金70995元,并支付罚息12447.79元(按年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罚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二、判令被告李凤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张金平对李凤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张金平、李凤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日9时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2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