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华英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6:45:51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494号 吴华英(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桂花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吴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7358.92元并支付违约金46868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此后至款付清时的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吴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6599元。 三、被告吴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吴华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吴华英负担3276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