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利特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6:46:58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65号 北京利特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利特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为2884.11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15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3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