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预兵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6:50:2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11号 马预兵(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预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马预兵立即归还尚欠信用卡本金14339.20元,利息及滞纳金2595.94元(计至2019年9月15日,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16935.14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3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