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夏海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 16:52:4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238号 夏海燕(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富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夏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夏海燕向原告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2803.45元人民币整。 二、判令被告夏海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699.43元人民币(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止,为31699.43元)。 三、判令被告夏海燕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 四、判决原告对被告夏海燕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浙A1AR53,车架号为LVGBV87E3GG233847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决被告夏海燕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夏海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3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