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俞兴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6:31:59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01号 俞兴(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 本院受理原告钱政达诉被告俞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俞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政达工资5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10657.5元(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4年9月1日支付至2019年7月1日为10657.5元,此后仍按此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俞兴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4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