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帅玉春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6:32:50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62号 帅玉春(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新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帅玉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832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 二、被告帅玉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程里俊对上述被告帅玉春应负担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4元,合计2021.5元,由被告帅玉春、程里俊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4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