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金刚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6:33:42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262号 王金刚(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娅诉王金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 二、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至实际还请日,按月息壹分伍厘计算)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暂计利息1875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因王金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4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