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博兴县金星达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6:35:38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催12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星达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杭州艾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合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据号码为32000051 24823671),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人:胡晴环 联系电话:0571-6107277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